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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与时俱进地推进我校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学生党员的工作,使我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上海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高校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按照“十六大”关于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目标和加强高校党建工作的总要求,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可靠接班人和坚定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做好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同时,要严格把好“入口关”,要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要加大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力度,着重提高发展工作的质量,正确把握好培养与发展、数量与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既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又要发展壮大学生党员队伍。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和“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要求,通过锲而不舍的努力,把具有远大共产主义理想、坚定社会主义信念,自觉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愿意为党的事业奉献智慧和才华的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青年学生凝聚到党的队伍和事业中来,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  坚持重心前移,要抓住新生入学教育、军训等环节,为“早发展”和更好地发挥大学生党员在校期间的骨干作用打下基础。党支部应通过个别谈心、党章学习小组和党课学习,激发广大同学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辅导有入党要求的同学写好入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要及时转接由“高中升入大学”、“大学升入研究生”的学生在其高中或大学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以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六条  凡申请入党的学生,应当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人对党的认识过程、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

(二)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

(三)本人今后努力方向;

(四)本人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本人主要经历等)。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对入党申请人应及时安排组织谈话,提出希望及要求,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第七条  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过所属团组织的推荐。首先由团支部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团员,按照入党申请人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征求政治辅导员意见,团支部再经过全体团员评议,汇总团员的意见,确定本团支部的推优名单递交同级党组织,同时报上级团组织备案。校团委还须将各分团委推优名单汇总后送党委组织部备案。根据团支部“推优”结果,党支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和送党校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

党支部一般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党内培养联系人,如实填写《华东政法大学建党对象培养考察写实簿》(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发)。

第八条  ()党组织应按照培养发展计划及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进党校参加集中培训(党校培训时间必须满四十学时)。党校培训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党的指导思想、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党校实行全程考核制度,包括入党积极分子通过党校入学考试者,方可入党校学习,培训结束考核不合格或不按时提交小结者不颁发结业证书。未经党校培训,党组织不能列为发展对象,高中阶段已经过党校培训的,仍须参加我校党校的培训。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发展党员的数量和质量,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进行经常性的全面考察。党组织应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及时进行分析,明确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目标,党内培养联系人要定期填写考察结果。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审核和培训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的培养、教育和组织考察,基本符合党员条件,在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党支部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获得省(部)级先进模范称号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优先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党支部必须严格按照党章中关于党员条件的规定确定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必须在思想和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并且具有较高的诚信度和道德素质,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较好地完成学校规定的有关课程的学习,且态度端正。全日制本科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作为是否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下一年度发展计划。对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列入当年发展计划。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由党支部在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负责填写《华东政法大学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报党总支进行初审,并经汇总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校党委组织部对计划审核后根据发展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控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简称政审)。政审的方式一般采取:查阅档案;对发展对象本人、其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进行调查;发展对象撰写自传;党支部召开群众座谈会,并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党支部派人与发展对象谈话。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后,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的预审材料报送校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员进行预审,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标准。预审通过后发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预审材料一般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本人自传;

(三)建党对象培养考察写实簿;

(四)外调证明材料;

(五)党校培训情况证明;

(六)党支部综合审查报告;

(七)党内外群众座谈会材料;

(八)本人思想汇报;

(九)团支部“推优”意见。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经过预审后由二级学院党组织进行公示。

公示书的标题应为“关于拟接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公示”,公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和程序:

(一)公布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反映意见的方式和受理部门;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七天);公示的党组织名称及日期等。

(二)二级学院党组织针对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有关问题,指定专人开展调查核实,在尚未调查清楚前一般应暂缓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经公示后,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党支部在下发《入党志愿书》的同时,应找入党对象谈话,同时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作详细说明,进一步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

第十七条  入党手续一般包括:

(一)党支部或每位发展对象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入党介绍人;

(二)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三)党支部审查《入党志愿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准备向党支部大会介绍情况;

(四)党支部召开审批会接收新党员。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保证出席会议的党员符合规定人数。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出席支部大会的党员,需事先提出书面表决意见,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赞成票超过投票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做出同意接收培养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五)党支部书记填写支部大会关于接纳新党员的决议意见,填写后报党总支,直属支部直接上报党委组织部;

(六)上级党组织谈话。总支指定总支委员、直属支部由党委组织部指定人员与发展对象谈话。通过谈话进一步了解该同志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等情况,进一步确认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发展条件。由谈话人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谈话记录和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意见;

(七)党总支审核。由党总支全体委员集体讨论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集体形成决议由总支书记签名、盖上总支公章,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八)党委组织部审查。党委组织员根据总支(直属支部)报送材料审查合格后,报送校党委审批;

(九)接收预备党员应由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同意后,党委组织部下发入党通知书;

(十)宣布入党通知。党支部以红榜形式公布入党人员名单及预备期;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一般为一年,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算;

(十一)党支部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发展对象被批准入党后,党支部适时举行新党员宣誓仪式,使预备党员充分体验入党这一时刻的庄严和神圣。同时要与预备党员正式谈话一次,了解本人思想,并提出入党后的要求与希望。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  党组织应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每位预备党员均应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对预备党员除应进一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外,还应着重开展党性分析,并对其进行党员标准的教育、党风和党纪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党的先进性教育等。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应结合自身表现,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对当前重大问题的认识,入党后的心得体会等。党支部半年对预备党员全面考核一次,听取各方面意见,指出其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二十条  党组织要严把预备党员转正关。当预备期满时,预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简要总结自己一年来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主动提出转正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接到预备党员递交的转正申请后,在认真听取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做出是否同意其转正的决议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如发现预备党员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做出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将预备党员情况报党总支讨论通过后,送党委组织部审核,经党委批准后,由党委组织部发出转正通知书。

对不同意按期转正的,党总支应将党支部的意见和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一并上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讨论后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及党总支应及时整理入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党组织应负责对其做出组织鉴定,将组织鉴定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交有关单位党组织。归档材料一般包括:入党申请书、本人自传、政审材料、入党志愿书、审批大会记录、转正申请书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大学阶段尚未履行入党审批手续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在毕业离校前,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应会同二级学院、研究生教育院、成人教育院党组织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填写《上海高校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随同其他培养考察材料一并转往用人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党委组织部要认真研究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努力做到发展学生党员有计划、有步骤、有发展进度、有数量和质量要求,实现发展学生党员重在有质,稳中有升。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应根据学生规模和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具体负责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加强组织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认真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七条  发展学生党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禁止突击发展,严防发展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入党,不允许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对违反党章和《上海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经查实后由校党委履行否决权。对党员和群众检举揭发的有关责任人,经查实后按党纪给予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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