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学生德育测评实施细则
本细则只适用本科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德育基础分的浮动(即客观分部分),主观分部分及其他适用《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实施办法》。
一、理论学习:
1、班级成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撰写的理论论文获国家级奖项的,每篇加3分;省、市级,每篇加2分;区级,每篇加1分;校级,每篇加1分;院级,每篇加0.5分。合作论文减半加分。
2、班级成员被评为校理论学习积极分子的,加1分;院级的,加0.5分。
二、志愿者活动:
班级成员在志愿者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级或市级以上表彰的,加2分;被评为“校优秀志愿者”或受校级通报表扬的,加1分;被评为院级“优秀志愿者”的,加0.5分。
以上按“同一就高”原则,不重复加分。
三、社会实践活动:
1、班级成员积极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个人获国家级表彰的,加3分;获省市级表彰的,加2分;获校级表彰的,加1分;获院级表彰的,加0.5分。
2、班级成员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撰写的论文或调查报告获国家级奖项的,每篇加3分;市级的,每篇加2分;校级的,每篇加1分;院级的,每篇加0.5分。合作作品减半加分。
四、学风建设:
1、班级成员有学术论文在省、市级以上正式刊物、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每篇加2分,最多不超过4分;在区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收入书籍的,每篇加1分,最多不超过3分;在《华政报》发表的,每篇加1分,最多不超过3分;在其他校内自办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加0.2分,最多不超过2分。除中文核心期刊外,其余学术论文若为合作作品则减半加分计算。
2、班级成员的其他作品(除学术论文外)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收入书籍的,每篇加0.3,最多不超过3分;在区级正式刊物发表的,每篇加0.2分,最多不超过2分;在《华政报》发表的,每篇加0.2,最多不超过2分;在各学院及以上单位主办或主管刊物、人文学院官方网站上发表的,每篇加0.1分,最多不超过1分。合作作品减半计算。
若该论文或作品与学院宣传工作相关的,加分翻倍,且该项限制分可以再上浮最多1分。
4、班级成员在学术或知识竞赛中获奖的,国家级的,加3分;省、市级的,加2分;校级的,加1分;院级的,加0.5分。
5、上课纪律和出勤情况与德育成绩直接挂钩,具体办法见《人文学院学生考勤办法(试行)》。
五、精神文明建设(含体育竞技比赛、各类文艺比赛等):
1、班级成员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个人奖励或表彰,国家级的,加3分;省市级的,加2分;校级的,加1分;院级的,加0.5分。
六、社会工作:
班级成员积极参加学校的社会工作或学生工作,并表现优秀,获国家级奖项或同级别通报表扬的,加3分;获省市级奖项或同级别通报表扬的,加2分;获校级奖项或同级别通报表扬的,加1分;获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学干部”的,加0.5分;获院级其它相关奖项的,加0.2分。
七、其他浮动项目:
|
项目 |
内 容 |
浮动分数 |
|
寝室建设 |
校文明寝室 |
1 |
|
不合格寝室 |
-3 |
|
献 血 |
参加无偿献血 |
1 |
|
捐献骨髓 |
参加捐献骨髓 |
2 |
|
参加捐献骨髓(已登记加入中华骨髓库) |
0.5 |
|
违纪违规 |
院系通报批评 |
-1 |
|
校(团)通报批评 |
-2 |
|
校(团)警告 |
-3 |
|
校(团)严重警告 |
-4 |
|
校记过处分(团撤销团内职务) |
-5 |
|
校留校(团)察看、开除团籍 |
-6 |
八、说明事项:
1、以上加分只适用于发生在本年度内的加减分事项,申请加分的同学本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证书级别以证书上所盖印章为准。
2、在由学校各职能部门主办、各社团承办的活动中获奖或受表彰者,若获奖证书加盖了该职能部门的公章,则参照该职能部门对应加分项目进行;在一般社团自行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奖项不列入本细则加分的范畴。
3、所列所有加分七大项可累计加分,但每人累计加分最多不得超过10分,累计减分不设下限。
4、其他未列获奖情况,由班级测评小组比照相应级别提出加分建议,由学院党总支讨论后作出最后决定。
九、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党总支
二○○七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