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先创优,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营造优良班风、学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全日制在籍注册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均可参评。
第三条 学院的各项评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学院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会议、活动出勤率90%(含)以上,不要求参加的会议、活动及病假除外;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文明礼貌,豁达宽容,诚实守信。
(二)学业成绩:
1、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勤奋学习;
2、本学年获得学校三等奖学金(含)以上奖项;
3、本学年上课出勤率95%(含)以上,病假除外。
(三)身心素质:
1、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2、意志坚强,不怕挫折,热爱生活,心理健康;
3、本学年晨跑出勤达到学校要求,病假除外。
(四)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优先。
第五条 班团干部与团总支、学生会、《新闻人》等学生团体系列“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明确,理想信念坚定,思想水平高,道德品质好;
(二)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学校、学院、班级与团总支、学生会、《新闻人》等学生团体组织的会议、活动出勤率95%(含)以上,不要求参加的会议、活动及病假、公假除外;
(三)本学年上课出勤率95%(含)以上,病假除外;
(四)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
(五)本学年无不及格科目,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60%(含)以内。
第六条 寝室长系列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富有主人翁意识,认真负责,道德品质好,协调和处理好宿舍关系;
(二)能准确理解学校和老师精神,及时传达各类通知,误事次数不超过两次;
(三)主动配合学校和班团干部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
(四)定期向生活委员汇报本宿舍出勤率,及时向辅导员汇报本宿舍异常情况;
(五)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宿舍年度打分19.5分以上次数超过80%(不含),总评为文明寝室;
(七)本学年上课出勤率95%(含)以上,寝室长会议出勤率100%,病假除外;
(八)本学年无不及格科目,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70%(含)以内。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班委会团结务实、坚强有力,班团干部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团结、带领全班同学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
(二)有正确的政治舆论环境,全班同学尊敬师长,团结友爱,遵纪守法,明礼诚信,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公寓精神文明建设成绩优良,文明宿舍比例80%(含)以上;
(三)有浓厚的学习文化氛围,能以成才为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全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风严谨
;
(四)积极组织和参加各项文艺、体育、卫生活动,全班同学都能坚持体育锻炼,多数同学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课成绩优良者达50%(不含)以上。
(五)班长、团支书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了解情况,认真做好工作。
(六)本学年全班学生没有违反校规校纪者。
第八条 “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6%,班团干部系列“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6%,省市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比例适当上浮;团总支、学生会、《新闻人》等学生团体系列“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按实际任职的正副级学生干部数量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0%;寝室长系列“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4%;“先进班集体”的名额为一至两个。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原则上不参与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对应荣誉称号评审。
第三章 评选程序及其他要求
第九条 团总支学生会系列“优秀学生干部”在每届团总支学生会任期结束时进行评审,其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审一次,在学校相关评定工作之后进行,由团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优秀学生”由符合条件者提出参评要求,各班投票选举产生5名参评人,辅导员推荐,学院评审小组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由符合条件者提出参评申请,辅导员推荐,向学院团总支提交参评材料,学院评审小组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班委会提出参评申请,向学院团总支提交申报材料,学院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初评结果在学院公告栏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分管领导、院长批准。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评审结束后,由学院组织召开表彰大会,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凡被评为“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者,均填写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每班获奖金200元。
第十六条 已被评为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如在毕业之前受学校处分或发生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文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人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二○○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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