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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团总支学生会代表全体人文学院学生的合法权益,组织全体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主开展各项活动,对人文学院各学生组织进行工作指导。

    第二条:人文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学院团总支的指导下,开展学术、文娱、体育等各种活动,加强同我校各院系及兄弟院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丰富、活跃人文学院广大学生的课余生活和社会实践;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参与学校的各项改革,建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实行主席负责制和部长负责制。

    第四条: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及其成员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如有违反章程的行为发生,团总支学生会将对当事部门和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章 成 员

 

    第五条:凡承认团总支学生会章程的人文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可为会员。

    第六条: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由人文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通过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团总支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四)对团总支学生会工作具有批评、建议、咨询、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自觉遵守团总支学生会的章程,执行团总支学生会的决议;

    (二)支持团总支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团总支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努力为团总支学生会服务;

    (四)维护团总支学生会的利益和荣誉。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人文学院团员代表大会暨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学院团员代表大会暨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是人文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组织中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

    第九条:人文学院双代会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提议,报学院党总支批准,可召开双代会临时会议,亦可提前或者推迟会议。

    第十条:学院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上届团总支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和制定团总支学生会的章程、条例和制度;

    (三)选举产生团总支学生会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团总支学生会常务委员;

    (四)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审议并通过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五)讨论并决定大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大会的一切审议和表决均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第二节 人文学院团总支学生会

 

    第十一条:学院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由团总支常务副书记、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两名)五人组成,具体负责学院团总支学生会日常工作。主席团下设助理一名,协助主席团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团总支学生会下设秘书处、宣传部、新闻部、网络科技部、学术部、实践部、文体部、志工部、外联部九个职能机构。主席团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各职能机构进行适当调整。各职能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主席团助理、秘书长及各部部长由主席团聘任,报学院团总支备案。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部长若没有实现其应聘承诺,或者出现严重失职行为,主席团可以适时解除其部长职务,重新聘任该部部长。

    第十四条:团总支学生会常务委员由双代会正式代表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从委员中产生,每届选举2-3名。候选人由一年级各班推荐,原团总支学生会委员成为当然候选人。常务委员担任团总支副书记或学生会副主席之职,新任主席团助理、秘书长及各部部长产生后自动成为候补委员。

    第十五条:学院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职责:

    (一)负责确定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的工作宗旨、理念、作风,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团总支学生会的重大事务做出决策,检查指导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门工作,并向学院双代会汇报工作情况;

    (三)考核团总支学生会工作人员,任免各部主要负责人;

    (四)对双代会负责。

    第十六条:学院团总支常务副书记职责:

    (一)定期召开学院团总支学生会部长会议和团总支学生会全体会议;

    (二)对外代表团总支参加各项活动;

    (三)常务副书记对学院双代会和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负责,接受全体学生监督。

    第十七条:学院团总支副书记职责:

    (一)协助常务副书记做好工作;

    (二)完成常务副书记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常务副书记不在时,受常务副书记委托履行常务副书记职能;

    (四)明确责任分工,坚持参加分管部门工作和活动,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副书记对常务副书记负责。

    第十八条:学院学生会主席职责:

    (一)定期召开学院团总支学生会部长会议和团总支学生会全体会议;

    (二)对外代表学生会参加各项活动;

    (三)主席对学院双代会和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负责,接受全体学生监督。

    第十九条:学院学生会副主席职责:

    (一)协助主席做好工作;

    (二)完成主席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主席不在时,受主席委托履行主席职能;

    (四)明确责任分工,坚持参加主管部门工作和活动,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副主席对主席负责。

    第二十条: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助理职责:

    (一)协助主席团完成各项工作;

    (二)主席团助理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一条:团总支学生会秘书长、各部部长的职能:

    (一)负责各部门的日常工作、组织团总支学生会各项具体工作和活动的实施;

    (二)定期召开各部门例会;

    (三)当秘书长或各部部长不能执行其职能时,可由副秘书长或各部副部长代为执行;

    (四)负责各部的招新工作,以及对部员的工作进行鉴定和推优;

    (五)秘书长、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

    (六)各部部长认为确有必要,可自行聘任12名副部长或部长助理协助其工作,报主席团备案。

 

第四章 团总支学生会协调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的所有活动必须经过主席团的审批,落实主席团的意见和决定。所有活动的时间安排应服从团总支学生会整体安排。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部员应对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及其主要特点、活动方式作必要的了解,以增进各部门的互相理解,便于日后可能的合作。

    第二十四条:部门间协调

    (一)主席团与部门间的协调。部长与主席团间应保持联系,进行交流,便于信息沟通及快速传递。在开展活动前,须与分管主席团成员共同策划协商。若要求主席团成员参加,应尽早提出。

    (二)部长间的交流。部长间应定期进行相互交流、交换意见,避免安排工作上的冲突、重叠或对工作内容的误解,积极在部长例会上提出协作要求和协调建议等。

    (三)协作要求。若需要其他部门协作的,应尽早拟出协作方案,包括要求的人员,工作内容、协作时间等要素,并在征得主席团同意后尽早将方案交与协作部门的部长,并与协作部门的部长仔细商讨协作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尽快实行,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部门内协调,部长、副部长与部员应加强沟通和交流、增进友谊,了解统一活动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思想。不定期尤其于活动前期应与部员进行交流,广泛征求部员的意见以及对所需工作伙伴的意愿和要求,以提高工作效率、活动质量。

    第二十六条:协作部门在协作方案达成一致后,应服从时间调配与人员安排,尽快尽责地投入相关工作,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工作,不得有所延误或懈怠。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基于其职责,担负团总支学生会的部门统筹调节和联络工作,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门务必支持秘书处的各项调节工作,以求团总支学生会整体工作的和谐统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归人文学院团员代表大会暨学生代表大会所有,在人文学院双代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行使。

 

                                                              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二○○七年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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